5.2 火灾报警控制器


5.2.1 检査前应断开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,与所有回路的火灾探测器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、火灾显示盘等均应保持连接。
5.2.2 按GB4717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査并记录:

    a)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;
    b)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,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(短路时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);在故障状态下,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;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检査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;
    c)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;
    d)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,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;
    e)检査屏蔽功能;
    f)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,检査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;
    g)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,检査控制器的负载功能;
    h)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;
    i)检査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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